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4-11-01 字體:大 中 小
飛龍世紀物流公司目前接到一批電池鋰從深圳出口到香港的運輸咨詢。“鋰電池”,是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大致可以分為兩類: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根據相關國際規章規定,鋰離子電池分類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主要包括UN3090、UN3091、UN3480和UN3481等。
飛龍世紀物流公司的業務人員明確告訴客戶,出口鋰電池需要用到危險品車,我們有中港危險品車可以安排。

運輸的車輛我們有,報關也是沒有問題的。飛龍世紀物流公司的報關員表示,出口鋰電池應辦理以下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海關對出口鋰電池包裝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企業應辦理“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1.包裝生產企業代碼管理
海關對出口鋰電池包裝的生產企業實施代碼管理,生產企業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并取得生產企業代碼后,方可申請包裝性能檢驗。生產企業代碼由大寫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兩位阿拉伯數字代表企業所在區域的直屬海關,后四位阿拉伯數字0001-9999代表生產企業。
2.包裝性能檢驗
(1)取得包裝生產企業代碼的出口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海關根據包裝的種類、材質及運輸方式等,選擇相適應的性能檢驗標準,按照性能檢驗周期和抽查檢驗頻次進行性能檢驗。性能檢驗合格后,企業在核定的周期檢驗內辦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一般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未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且包裝狀況良好,企業可重新申請包裝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3.包裝使用鑒定
(1)出口鋰電池企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申報時應提供該批包裝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
(2)海關重點在以下內容進行現場檢驗:鋰電池必須標明額定能量(W·h),包裝容器應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志和包裝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或滲漏;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觸;電池應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電池的電極不得支承其他疊加電池的質量;應符合國際規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定。
(3)經判定合格或者企業整改后經重新檢驗合格的簽發“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經判定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并簽發“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有效期空運為3個月,其他運輸方式為1年,但都不能超過性能檢測結果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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