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3-12-06 字體:大 中 小
綜合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實行特定的進出口稅收政策和貿易管制政策,具有物流、加工、制造、貿易、口岸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詳細介紹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稅收政策
1.基建物資及設備進口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免稅;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免稅;
(3)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免稅。
自國務院批準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入區企業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等,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境內(指境內區外,下同)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出口退稅。
3.區內貨物進入境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征稅(經批準或授權的除外)。
4.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區內企業生產、加工并銷往區外的保稅貨物,企業可以選擇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者按實際報驗狀態繳納進口關稅。
5.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區內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業務可以享受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6.區內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7.區內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除外)從區外購進并用于生產耗用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視同出口貨物實行退稅。
8.經批準或授權可以享受的稅收政策。
(1)賦予區內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政策。經備案試點的區內企業可自愿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并按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進口自用設備暫免進口稅收后按內外銷比例年度補繳稅款、內銷貨物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收以及緩稅利息、外銷貨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等具體政策;
(2)經批準或授權的其他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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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貿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區內生產制造的手機、汽車零部件等重點產品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剔除。
(三)保稅監管政策
1.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2.進口貨物入區保稅。
3.區內企業之間保稅貨物可以自由流轉。
4.具有整車進口口岸的地級市行政區劃內(含直轄市)的綜合保稅區可以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存儲、展示等業務。
(四)外匯政策
進出區(境內區外)貨物可用外幣或人民幣結算。
二、什么類型的企業適合進入綜合保稅區?
1.加工制造類企業:成品全部外銷型、成品全部內銷型、成品內外兼銷型、成品保稅流轉型。
2.研發設計類企業:生產性研發型、專業研發型。
3.物流分撥類企業:出口集拼型、進口配送型、簡單加工型、國內流轉型及物流綜合型。
4.檢測維修類企業:檢測機構型、售后維修型、全球維修型、再制造型。
5.銷售服務類企業:貿易型、保稅展示型、服務外包型、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型、產品推廣服務型、跨境電子商務型、期貨保稅交割型、租賃型、生產性服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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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保稅區有哪些特殊貿易便利化措施?
1.區內加工制造企業可利用剩余產能承接境內區外委托加工。
2.區內實施企業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并簡化海關業務核準手續。
3.區內新設的研發設計、加工制造企業,經評定符合有關標準的,直接賦予最高信用等級。
4.除禁止進境的外,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且在區內用于研發的貨物、物品,免于提交許可證件,進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
5.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
6.區內實行數據自動比對、卡口自動核放,保稅貨物點對點直接流轉。
7.區內企業進口的醫療器械用于研發、展示的,可不辦理相關注冊或備案手續。
8.文物自境外入區實施入區登記審核。藝術品在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免辦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批準文件。
9.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已獲批的人用疫苗或體外診斷試劑,可在具備必要監管查驗條件的綜合保稅區內查驗。境外入區的食品,如需檢測的,在抽樣后即放行,對境外入區動植物產品的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后續處置。
10.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可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
11.區內企業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實行集中申報的區內企業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對申報清單數據進行歸并后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集中申報適用報關單集中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
12.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綜合保稅區,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后,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